磴口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位于巴彦淖尔盟西南部。东连杭锦后旗,北与乌拉特后旗接壤,西靠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南隔黄河与伊克昭盟杭锦旗相望。面积4166.6平方公里。人口11.53万,蒙古族0.42万人,其他少数民族0.97万人。辖7个乡、3个苏木和2个镇。县人民政府驻巴彦高勒镇。汉代曾置临戎、三封、窳浑3个县。后植被破坏,黄沙吞噬,成了北方少数民族游牧地。清代为蒙古族阿拉善王爷的莱食地,俗称王爷地。1929年置县。1960年改设巴彦高勒市。1964年撤市复设蹬口县。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初曾为巴彦淖尔盟行政公署所在地。地貌明显分为三个部分,东北部为河套平原,地势乎坦,海拔1950米左右;西北部为狼山山地,最高海拔2046米;其余地区是沙漠半沙漠,是乌兰布和沙漠的东北边缘。黄河流经东南边缘,全县大部分地区能引黄自流灌溉。有大小湖泊18个,水面2.25万亩。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7.4℃,年降水量148.6毫米,无霜期130天。磴口县辖4个镇、2个乡、2个苏木:巴彦高勒镇、补隆淖尔镇、协城镇、隆盛合镇、渡口乡、公地乡、沙金套海苏木、哈腾套海苏木;乌兰布和农场、巴彦套海农场、哈腾套海农场、纳林套海农场、沙漠林业实验中心。